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掩饰隐瞒犯罪所罪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不是必要条件

作者:覃程  更新时间 : 2022-01-17  浏览量:461

本案所涉当事人(既我的当事人)在广东汕尾海丰县从事长期收购二手车业务,2020年12月,从河南省车辆销售中介小黑手里以35000元收购了一辆奔驰2手车。2021年1月3日,被恩施市公安局抓获,同年2月10日本逮捕。

家人通过网络获取辩护律师方式,经过深入沟通后确定委托。通过会见,阅卷和沟通,在审查起诉阶段,公诉机关认定我的当事人未成年时有同类犯罪,且车辆经鉴定价值达到26万,刑期应该在3年6个月左右,如果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就是建议量刑3年。辩护律师认可犯罪事实的,对刑期认定应该在1-2年,为此,我们没有签订认罪认罚。

开庭审理过后,经辩护律师支出,我的当事人虽然有同类罪名,但是系未成年犯罪且系从犯 不能作为累犯处理;其次,其行为是处于2次收购状态 ,价格不能认定过高,综上,法院再综合考虑后,判处我的当事人1年8个月刑期。为此,从抓获到开庭历时半年,开庭后,因为上游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,拿到判决历时7个月,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拍手大笑,因为之前没有签订认罪认罚 其内心在开庭后等待收到煎熬,在拿到判决的时候喜欢忘外。

   最后我想说,相信你的律师,认罪认罚不是必须,案件的结果律师在努力,当事人自己也需要积极配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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